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星石油公司”)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单位。
    2006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新星石油公司《关于减持股权的函》,该函提及:
    作为公司的股东,新星石油公司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股60,000,000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55,099,68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6年8月15日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取得上市流通权后,新星石油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逐步减持,截止2006年9月18日,新星石油公司已售出30,299,6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目前仍持有24,800,000股。
    鉴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发起人股东单位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因此,新星石油公司在致函公司的同时,委托公司代为公告。
    特此说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