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下午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1099号文件——《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批复,同意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1769.724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鸿化纤);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39651.5872万股,其中联鸿化纤持有11769.7245万股,占总股本的29.68%,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本次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的公告分别刊登在2005年9月14日及2006年2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股权转让尚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