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一份代人购置保管箱的合同,将深圳发展银行卷入一场合同纠纷。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下达,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承担合同价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等共计905余万元。而深发展则认为,该行原任松江支行行长的朱女士有越权签约的渎职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朱女士为900余万元的合同损失“买单”。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将离职行长告上法庭
2005年4月15日,宁波鹰达箱柜实业有限公司将深发展告上法庭,原因是该行尚未支付购买保管箱的货款。而深发展则宣称,他们对此并不知情。
2002年11月,深发展松江支行与宁波鹰达箱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箱订货合同,按照银行规定,支行无权对外签订该合同,也不能自主决定购置保管箱。宁波公司因迟迟拿不到货款,于是发出了一份催讨函。时任松江支行行长的朱女士接到函件后,在回执联上写道:“函已收到,保管箱业务还在报批”。
深发展代理人据此认为,按照银行规定,支行无权对外签订该合同,也不能自主决定购置保管箱,而朱女士的签名非但没有否认这笔债务,对于对方提及的“保管箱安装调试后交付使用”等情况也没有经过确认就签字了。因此,朱女士对此合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了解,宁波鹰达公司将保管箱放置在松江支行营业部仓库,由于保管箱未进行验收,松江支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未获上级、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导致无法使用。该公司于是向宁波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松江支行承担合同价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等共计905余万元。
在深发展看来,作为支行一把手的朱女士此举直接导致了败诉,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益。于是向已经离职的朱女士提起诉讼。
租赁还是投资:争论的焦点
关于朱女士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属于“经营性租赁还是投资管理”以及“在审批程序上是否越权”的问题,在案件审理期间引起激烈争论。
深发展认为,朱女士的行为属于投资管理,而按照银行内部规定,支行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要向分行上报,经审核后由深圳的总行进行审批。因此在银行的投资管理上,支行仅仅负责核算,即便分行也无权进行审批。
针对这一指责,朱女士的律师拿出了一份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该律师称,因保管箱属于银行专用设备,房地产公司无权以个人名义购买,因此委托朱女士所属的松江支行代为招标,此事事先已得到总行方面的相关审批。
按照朱女士的说法,松江支行此前曾向分行提出保管箱项目申请,并得到当时分管行长的同意。后来,原行长调任,新行长要求对此事重新审批。而根据2002年12月的原审批程序,因为不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此签订合同并不需要总行的批准。故而,朱女士认为,深发展分行前后两任行长的更替是眼下“保管箱业务”无法开展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从2002年开始,各大银行的保管箱业务都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据这一情况,深发展总行方面自始至终未同意这一租赁方案,而支行也没有自主主张的权利。
由于深发展银行不同意调解,案件审理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