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达的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民事诉状,原告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借款人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合计1,696.6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152.84万元(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上述借款提供联合连带责任担保,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细情况如下:
案由 案号 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纠纷 (2006)厦民初字第261号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人民币198万元及利息191,977.20元(暂计至2006年
4月20日,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
催收费等)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
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 (2006)厦民初字第262号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475,235.94元(暂计至2006
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
止)。
2、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
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 (2006)厦民初字第263号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551,750.92元(暂计至
200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
日止)。
2、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
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含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由
四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 (2006)厦民初字第264号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93.6万元及利息89,878.79元(暂计至
200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
之日止)。
2、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实
现债权的律师费、催收费等费用。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太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
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 (2006)厦民初字第265号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及利息219,557.66元(暂计至
200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
催收费等)。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6]厦民初字第261号、262号、263号、264号、265号),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万元为限。据了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未发现其他财产被查封、扣押和冻结情况。
    公司已就此协助纳兴公司与债权单位进行磋商,促进相关债务问题的解决,以解除公司承担的或有风险。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