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跟科龙杠上了,严义明跟长征电器杠上了,现在,几名以维权著称的证券律师又将发起一个律师和股民的联合维权行动。问题公司不仅仅是监管层行政处罚就了事,来自民间的“苦主”要求维权的声音正在增加。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方大集团(000055)、深大通(000038)和四通高科(000409)三家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几天后,几名国内知名证券律师就做出了律师联合维权的反应。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日前公开宣布,准备将这三家公司诉上法庭,律师们目前正在广泛征集投资者索赔代理权。
“虽然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者给予了处罚,但是几十万元的罚款与他们通过虚假陈述获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 郑名伟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出,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郑名伟认为,投资者维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一石三鸟”的好处:现在联合三家公司的所有受害股民进行诉讼,一来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可以降低;二来,一旦官司打赢,面对数以万计的索赔者,仅以每人获赔10万元来计算,问题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第三,造假成本的提高,不但可以制服这些“害群之马”,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诚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方大集团年报造假案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538.51万元;虚构材料采购10548.7万元,相应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10532.94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少提及冲回已提坏账准备1168.87万元;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1932.46万元;少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37万元。
据了解,由于在年报、半年报财务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累计虚增净资产6576.51万元,占其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83516.99万元的7.87%。
方大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和原《证券法》中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目前,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对方大集团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熊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进行相应处罚。
深大通重大担保案
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对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报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了解,该公司担保事项总金额合计4.59亿元,并且每项金额均超过深大通同期净资产1.3亿元的10%。但其并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了原《证券法》中“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目前,证监会已责令深大通改正,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通高科重大债务案
经证监会查明: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四通高科共有5笔借款总计金额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四通高科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四通高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中“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目前,证监会决定对四通高科处以40万元罚款;对四通高科原董事长彭文辉、四通高科原总经理王兴俊分别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进行处罚。
“索赔资格”范围明细化
郑名伟称,目前他正联合上海和福建等地的7家律师事务所共同维权,经研究,凡在1996年1月1日后购入方大集团股票,并在2004年8月10日后出售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对方大集团提出索赔;凡在2003年11月2日后购入深大通股票,并在2004年7月23日后出售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对深大通提出索赔;凡在2000年9月2日后购入四通高科股票,并在2004年6月19日出售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对四通高科提出索赔。如果投资者需要维权,准备好身份证、股东卡、证券公司打印盖章的买卖上述公司股票的对账单、联系方式后,与上述律师事务所联系就可以。
等待“苦主”
当记者询问到三家公司的受害投资者是否有来登记时,郑名伟称,这两天已经有几名“苦主”登门。由于大多数投资者不是专业的证券研究者,因此在获取信息的时间上存在差距。但是郑名伟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会有很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陆续浮出水面,加入到维权队伍中来。
在代理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诉讼时,有很多投资者并没有加入到维权队伍中,而是采取了“观望”的态度。现在东方电子公告要赔偿了,7000多名参与维权的“苦主”将获得赔偿,那些一直观望的投资者将由于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赔偿。郑名伟呼吁,更多的投资者应该参与到维权行动中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等候结果再采取行动。
作为证券维权方面的专业律师,郑名伟希望中国的中小股民能够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要仅仅是在交易所里看大盘走势,发现自己买的股票突然大跌,很少去追问为什么下跌,总觉得是自己运气不好,没有选对股票。再换一只股票,又大跌,还是怪自己运气不好。
郑名伟认为,投资者其实最应该持有投资而不是投机的心态,多关注公司的基本面,会不会存在虚假陈述。如果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那么投资者的损失是有权利以法律的武器向公司索赔的。”
也有第三方律师指出,这种模式对于律师而言是“名利双收”的,在国外,有集体诉讼的模式,很多有实力的律师们愿意代理这种诉讼。
律师为何维权
为什么律师要做这样一件事?“这三家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律师,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理当关注。作为一个致力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证券律师,对此更是责无旁贷。”
维权律师郑名伟对本报记者说。
郑名伟表示,而在之前的历次维权行动中,很多时候是一名或几名律师和一家上市公司对簿公堂。这样的做法显然不能足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不利于受损害投资者知悉自身利益受损,对于那些心存造假的上市公司及高管来说,也构不成太大的震慑。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