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9日,本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深证上(2006)114号文《关于对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及情节:
    2005年度,本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小天鹅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4,437.2万元;向小天鹅集团子公司无锡小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家用电器”)提供资金发生额为8,459.45万元;向实际控制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2,670.14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小天鹅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小天鹅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6,497.62万元。 截止2005年末小天鹅集团仍然占用本公司资金余额3,658.6万元,占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余额1,892.14万元;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余额-160.36万元;家用电器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7.1万元。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
    以上情况本公司于2006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刊》及巨潮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联交易补充公告》,进行了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公司董事李石生、顾群、柴新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卞杨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本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第3.1.5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17.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相关当事人李石生、顾群、柴新建、卞杨林予以公开谴责。
    针对本公司在2005年度出现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及董事会发现后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敦促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等,及时纠正错误和自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对此,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在今后的工作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