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帐户,财务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预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将不超过本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即贰亿元人民币。
    2、根据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一期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的范围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现由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贰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及办理贷款业务,属于与受同一法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孙忠人、马建平、刘克俭回避表决,其余六名董事参与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关于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的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4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注册资本4.652亿元,法定代表人邬小蕙。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受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实质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
    (一)存款业务
    存款利率: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本公司支付利息。预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将不超过本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即贰亿元人民币。
    (二)贷款业务
    1、授信额度: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本公司提供2亿元授信总额度。
    2、贷款利率: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在中粮财务公司办理存款及贷款业务,有利于方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一期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的范围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现由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同意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贰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本次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补充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并且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2、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4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公司同属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注册资本4.652亿元,法定代表人邬小蕙。
    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公司拟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帐户,财务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预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将不超过本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即贰亿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通过对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了解及查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为:(1)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同时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业务服务;(3)公司为方便管理资金,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部分流动资金存入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帐户,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4)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业务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