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于2006年7月25日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受让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刊登了《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并于2006年8月24日刊登了《董事会关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196号文书面批复,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予以公告。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