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22日电(朱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家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商定以少缴“份儿钱”的方式,免去公司为司机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无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劳动者则应当补足未缴的管理费用。
2002年,上海的一家出租车运营公司和司机王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向公司缴纳营运收入费3450元,每年递增50元。双方同时还签了一份书面约定,规定司机不需要公司缴纳“四金”,司机则每月缴纳公司管理费3000元。2005年11月,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一直为公司驾车,接受公司的管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实施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应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的费用应由王某负担。由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当为原告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则应当补足未缴的管理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不少社会行业中都存在公司和劳动者私下约定,通过各种情况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私下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对劳动者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劳动者在退休或者转入新单位时,往往会因为社保费的漏缴、少缴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麻烦。法官提醒,劳动者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