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信托公司QDII资格正在审批中银监会支持信托产品创新,信托评比将成创新业务试点参考依据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透露,信托公司的QDII资格已经在审批的过程中。
    蔡鄂生还表示,银监会十分支持信托业创新,尤其是风险可控的信托产品创新;对信托业将实施分类监管,前期推出的信托评比将作为创新业务试点的参考依据,但并非唯一的参考标准。
    他指出,目前信托行业共有55家信托公司,但是信托业务比较混杂。他提出,信托公司应向专业理财方向发展,现有公司应实现差异化经营。例如,有的信托公司可偏重房地产信托与股权投资业务。因此,信托公司可在市场监管的前提下,依据自身情况主动进行调整。事实上,目前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信托公司能看准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设计出符合国内条件下能运用的产品,同样会有远大的发展前景。
    蔡鄂生表示,银监会将大力支持信托的创新。在基本的信托法框架下,创新首先可从信托产品入手。监管层不管经营模式,这属于信托公司业务的研究层面。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银监会拿出创新产品来推广。在对产品的具体设计有所了解基础上,银监会只要认为可行性强、风险可控,则支持力度会更大。
    他还认为,对信托业的分类监管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因为市场本身会择优限劣,推出的评比可作为内部的风险管理准备。对信托业的评比以及评级ABCD只表明信托公司当前存在的风险,表明信托公司该解决的问题,并未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构成什么限制。
    此外,银监会鼓励创新,只要信托公司上报的方案可行,监管层都会酌情给予考虑。蔡鄂生表示,信托公司涉及多个领域,产品多样化。只要拿出适合公司发展的方案,管理和匹配的品种,能够控制产品风险,就可以批准。如A类信托公司可以做的业务,B类也可以做。至于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托公司,则应该首先健全公司治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
    最后,蔡鄂生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内控,提高风控水平,保持信息透明。他强调信息披露问题的重要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否关系到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责任,真实披露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社会诚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