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或董事授权代表10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通过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市博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的《阿坝铝厂企业产权转让合同》。
    甲方向乙方转让阿坝铝厂的企业产权所对应的资产范围,以200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有资质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评报字[2006]第6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但阿坝铝厂位于都江堰的办公楼、四套住房(成房监字第0987084号、成房监字第0067046号、成房监字第0067047号、成房监字第0065334号)、汽车两辆(川U66518、川U 01518 )(以下称“非转让资产”)不属于转让范围。
    乙方以承债方式受让阿坝铝厂的企业产权。乙方承担阿坝铝厂的全部负债,接收阿坝铝厂除非转让资产之外的全部资产,承继阿坝铝厂其它各项权利义务;
    甲方为阿坝铝厂提供的各种担保,转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由甲、乙双方配合完成免除甲方担保义务的各种法律手续。
    截止2006年6月30日,阿坝铝厂账面净资产为7572万元人民币。经有资质的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评报字[2006]第6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阿坝铝厂净资产评估值(下称“评估资产”)为8032.19万元;评估资产含非转让资产评估价值423.75万元;鉴于阿坝铝厂位于都江堰的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非转让资产评估价值未考虑该办公楼土地价值。
    经甲、乙双方协商,以评估资产8032.19万元为基数,在扣除非转让资产价值423.75万元后作为本次转让的价款,即7608.44万元。
    合同详细内容见2006年9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阿坝铝厂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