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诉本公司和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宿州分行”)
    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路152号
    被告一: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271号
    被告二: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科技”)
    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738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与建行宿州分行签定了39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8月27日,年利率5.216%,庆安科技与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因本公司未能偿建行宿州分行3900万元贷款及相关利息合计4500万元,建行宿州分行于2006年8月22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本公司和庆安科技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到期债权、对外投资股权等。
    三、裁决情况:
    2006年9月21日,公司董秘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皖民二初字第0010号),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庆安科技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四、截止本次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材料。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与建行宿州分行积极协商,争取延期还贷,力争将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降到最低。
    如若裁定被实施,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公司本期亏损。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建行宿州分行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3123018);
    2、庆安科技与建行宿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412301);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皖民二初字第0010号)。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