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为与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8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提起诉讼。 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立即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 法定代表人:窦啟玲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岳巍先生 身份证号:520103640802521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湘武先生 身份证号:520103520526525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郎洪平先生 身份证号:522502650926087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
    委托代理人舒静,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被告至今未将股权转移给原告,股权转让面临不能实现的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避免财产的重大损失,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由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2.由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的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省高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的(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案的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民事调解书》称: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1、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原告共计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给被告。
    2、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5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接其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3、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为被告承担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定金及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134,252.47元,由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岳巍、叶湘武、郎洪平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可予以确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上述事项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以上事项将减少本公司当期利润约170万元人民币。
    五、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民事诉状》
    3、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原、被告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