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立法迫在眉睫
    当前,铁路部门立法严重不足:第一,列车晚点,责任不明。铁路部门面对晚点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以“赔偿与法无据”搪塞;第二,横死铁路,赔偿寥寥。 在铁路上发生的车辆或人员与火车相撞造成损失或死亡,家庭困难的才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第三,立法陈旧。优惠儿童票的实施依据仍然是建国
    初期制定的,现在儿童身高明显增加,但优惠价仍然50年未变。《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也是27年前制定的。第四,“春运”票价飙升,没有法律依据,提价随意性太强。第五,站票、坐票一个价,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其实质是滥用利用垄断地位。面对这些立法滞后、滥用垄断地位、不负责任的现象,铁路立法已迫在眉睫。
    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都有立法权。但立法是部门利益之间的斗争与体现,有时候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制定、自己执行,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因此,铁路部门为保存自己的利益,不愿轻易立法,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来进行,或者监督铁道部进行。
    (杨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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