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克力、陈敏仪、徐佩能、吴利华:
    因你们在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240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会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决定。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