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们在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拟对你们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240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
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会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
,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决定。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
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逾
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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