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决议及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决议及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传真资料模糊不清,本公司于2006年9月9日刊登的“关于股东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所持2512.5万股股权过户的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江西电线电缆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吉安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现根据江西省吉安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更正为:
    “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电线电缆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现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赣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此,本董事会为本次失误向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当事人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