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6]19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个HFC—23分解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复》,有关情况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认为: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该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授权本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批复同意本公司向英国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欧元。
    本公司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详见本公司2006年1月6日的公告)已于今年8月建成投产,本次批准的第二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已完成在联合国注册手续,即将开工建设。根据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的65%上交国家,35%归入企业。本项目实施后,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外,对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氟化工核心主业也意义重大。
    HFC—23分解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背景详见本公司2006年1月6日的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