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浮动不得超过基准费率30%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已实施近一个月,但鉴于部分保险公司仍在使用老产品,保监会昨日下发“最后通牒”,要求保险公司自明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与《办法》不符的健康险产品。
其中,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办法》,将按照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保监会示警保险公司不要重蹈覆辙,重点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营销员管理,防范误导,以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保监会对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特别要求: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体制。
监管部门对健康险改革的重视可见一斑。市场早先对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质疑,将现行的健康险制度推向了风口浪尖。在重新定义“重大疾病”的同时,保监会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并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报送产品备案或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
或许只是巧合,保监会此次发文着重强调,每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保险公司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和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情况的最后期限。报告包括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相应的调整措施,精算负责人审慎检查后签字确认等。
对于没有按照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表示决不手软。若保险公司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保监会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此外,保监会也严格控制了保险公司随意调价的现象,比如,首次明确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对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偏差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作出解释等。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