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26日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8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业清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06年8月26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经逐条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经逐条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经表决选举石盛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经表决选举白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经表决选举李宝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经表决选举李国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经表决选举张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经表决选举孙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经表决选举刘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经表决选举邬小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经表决选举李彦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经表决选举廉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经表决选举余建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经表决选举吴景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员工代表监事白富元先生、段千寿先生、周瑞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姜业清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姜业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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