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2003、2004、2005年年报、2006年中报等公告中相继披露了我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及诉讼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7号],终审判决如下:
    1.撤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2.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3272元人民币。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对有关的应收账款在以往年度已经预提了坏帐准备,故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其他事项
    近期,公司将就该案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