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25日接到控股股东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一、2006年年初,“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危机,于3月4日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在转让过程中发现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协议失效。
    二、2003年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时,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现金增资,增资后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权结构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57.84%的股权,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24.38%的股权;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17.78%的股权。
    后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现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最后一期转让款,根据协议约定,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有权单方面解除该转让协议并提请仲裁。在“斯威特集团”发生占用“上海科技”巨额资金以及占用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宁波新乐、荆州三金9600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从保护“小天鹅”发展出发,2006年8月,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无锡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并于9月25作出终裁裁决(2006锡仲裁字第245号、246号),结果为: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将其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24.38%的股权,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其持有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8.64%的股权返还给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仲裁要求返还股权的具体进展情况,我单位将在接到控股股东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后,立即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