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接到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9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3%)通报: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与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及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18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 法定代表人:窦启玲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岳巍先生 身份证号:520103640802521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湘武先生 身份证号:520103520526525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郎洪平先生 身份证号:522502650926087
    委托代理人宋蓉,辅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
    委托代理人舒静,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被告至今未将股权转移给原告,股权转让面临不能实现的风险,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避免财产的重大损失,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由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
    2、由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的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及其相应利息。
    二、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黔高民二初字第28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称: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确认,在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原告共计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给被告。
    2、被告确认,在原、被告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5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接所欠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124.848.494.69元,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并开始履行。
    3、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为被告承担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24.848.494.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定金及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134.252.47元,由原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叶湘武、岳巍、郎洪平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亦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可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公司由2006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相关债务一案的(2006)黔高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5779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此次股份司法冻结情况,本公司已于2006年9月23日公告。
    经本公司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后确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民事调解及民事裁定,对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叶湘武、岳巍、郎洪平三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和本公司将要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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