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于2006年9月25日签署《免缴商标许可费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海尔集团、投资发展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前期签订的现行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之修改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商标许可合同项下应由青岛海尔(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向海尔集团、投资发展缴纳的商标许可费,自2006年10月1日起海尔集团、投资发展同意青岛海尔(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免于向海尔集团、投资发展缴纳。
    本补充协议作为商标许可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依然具有约束力。
    根据《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05年度,青岛海尔向海尔集团和投资发展上缴的商标许可费为6370万元。该协议执行后将对青岛海尔的业绩有一定幅度的提高。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