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以下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四分之一、全体监事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不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四、原公司章程的序号修改后相应顺延。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9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