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第五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6年9月26日召开,通
过如下事项:
    1、接受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减少公司的损失所作出的 "对依据
法院判决应返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16,831,030.00元代
为偿还;对依据法院判决应返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8,
317,667.41元代为偿还。 "的承诺条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6)二中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判决书
和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条件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执行判决和落实承
诺条件的有关手续。
    2、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
判决书》,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6月8日与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
协议》的具体解除时间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协议
的2005年4月28日,其法律效力溯及到2001年6月8日。以此作为公司对财务会计
事项进行处理的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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