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参与A股市场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办法》颁布后,得到市场的积极响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办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通过降低资格标准、允许直接开立账户以及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的举措,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对QFII的实际境外投资者监管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要求名义持有人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等情况;严格限制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比例;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
在证券法修订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联名形式开户。修订后的证券法为QFII开立多个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借鉴境外惯例、B股开户经验,以及境内基金、社保等机构的开户情况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QFII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QFII应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在原有的单一账户制度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对象只限于QFII自身情况,对银行、券商类的QFII背后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则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
“下一阶段,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依法监管,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大力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该发言人这样表示。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