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接到相关部门转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的通知》(鲁政字[2006]219号)。 文中提到“鉴于鲁抗股份国家股已上划省级管理,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已经发生变化,现明确鲁抗股份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时因本公司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被授权的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都作出了相应承诺,本次明确持股单位不影响公司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