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0日继续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828010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本次冻结包括在此期间产生的孳息。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