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据京华时报报道,25日,银行职员刘某和张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北京市西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8年。
刘某和张某是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的信贷员。2002年11月,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开展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刘某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张某协助其工作。 两人负责此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同时统筹安排车贷工作,与汽车经销商进行日常联系,监督贷款发放后的使用情况。
法院查明,2003年1月至6月间,刘某和张某不按规定审核贷款材料,向个人和汽车贸易公司违归发放贷款2100余万元,造成银行1800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还查明,两人还收取了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李经理(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其中刘某收取了40余万元和一架尼康牌照相机,张某则收受了10万余元和同样的物品。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在此过程中被告二人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除被判刑外,刘某并处罚金7万元,张某并处罚金6万元。(袁国礼)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