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再度要求各地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2004年4月,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从2004年6月起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以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 但今年以来,随着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为避免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国家决定发布《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新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不仅对以上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还将黄磷和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2)加大了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这包括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附件2);3)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
我们认为,国家多次强调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这也是与本届政府所倡导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符合的。
新的指导意见主要涉及有色金属中的电解铝和锌冶炼两个子行业。对电解铝行业而言,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为采用铝自焙电解槽生产的企业。根据我们的了解,由于氧化铝和电力价格大幅上升,至2006年初,国内以上产能已基本关闭完毕。因此,随着氧化铝价格大幅回落,新的指导意见可防止这些关闭的产能再次启动。根据我们的计算,由于每生产一吨电解铝须消耗15,000千瓦时电力,因此在实行差别电价后,即使按照目前的氧化铝价格,属于淘汰类的电解铝企业生产也将无利可图。另外,属于限制类的电解铝企业指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根据我们了解,兰州铝业(600296)在建项目为2004年初时的配股项目,国家批复较早,应不属于限制类项目;G包铝(600472)刚刚完成的三分厂改造为淘汰自焙槽后的置换项目,也不在限制范围内。目前,我们较为关注的是:1)G万方(000612)建设中的10万吨产能是否会受此影响;2)G中孚(600595)拟建的12.5万吨产能是否还将继续实施。
对锌冶炼企业而言,属于限制类的是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按照这一标准,目前A股上市的四家拥有锌冶炼产能的公司G中金(000060)、G宏达(600331)、G驰宏(600497)和G株冶(600961)均不属于此范围,因此生产将不会受到影响。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新的指导意见将会遏制未来几年电解铝以及锌冶炼产能的增加,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使得现有电解铝企业能够较好地分享氧化铝价格回落而带来的盈利增长。我们维持对电解铝行业向好的投资评级,认为行业的盈利改善将会持续到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