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求开发商公开房价成本的建议,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认为这种要求和呼声固然值得同情,但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荒谬”的。笔者想谈点不同的意见。 现在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一些开发商习惯于对某些基本销售事实,进行夸大或不实的宣传和描述。 比如,一些开发商常常喜欢“哭穷”,声称自己的楼盘成本极高,利润极低,倘若按目前的售价连“本”都捞不回来,或者连国家的税收都交不齐等。 但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如果开发商真想让公众相信,那就不妨主动公开自己的房价成本,起码不应该害怕公布房价成本的建议吧?可至今为止,我好像并没有看到哪家房地产公司主动公开房价成本的。 第二,诚如有关人士所言,开发商除缴纳国家法定税费外,还需要支出许多杂七杂八的费用,甚至承担某些“灰色成本”。但问题是,这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费用,最终会转嫁给谁?老百姓有义务替开发商担负这些“去向不明”的费用吗?所以,公开房价成本或者允许购房人查询成本,不仅有助于避免百姓成为替他人不当行为“埋单”的冤大头,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纠察和追缴这些违法费用。 我们必须明白,对房屋这种特殊的生活设施来说,它和市场上其他品种繁多、可供消费者选择空间较大的普通商品相比,有很大区别。 它的价格可能并不完全依据供求关系决定,比如,单是一个银行按揭贷款,便遮盖了很多买家的真实经济状况及需求程度,供求关系实际上发生“扭曲”了。 当然,也许有人会质疑,说不能刻意强调房屋和其他商品的区别。那倒更让人费思量了,假如没有区别的话,为什么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却难以直接适用于房屋买卖行为呢?凡事不能总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解释吧。 □墨帅(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