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借款合同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588.37万股(现为限售流通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9月30日(公告见2005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冻结目前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为2006年9月22日至2007年3月21日。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