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继2004年8月27日和2005年3月24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发出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诉讼本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高公司”)在国开行15,0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案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后,本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并核实确认了该案审理情况。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国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贷款;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国开行的诉讼主张,3月23日国开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2004年8月27日及2005年3月24日公告。
    二、诉讼进展
    2006年6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将国家开发银行诉沈高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与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合并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聘请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认为,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全年利润产生影响。
    本案如有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