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就该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而制定。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主要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另外,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以及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发改委负责人表示,目前,从电网购电的企业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平等的,因此不应鼓励自备电厂的发展。在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必须对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使从电网购电的企业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公平竞争。 负责人表示,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不会增加支出。 限制类企业通过技术更新改造进入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行列后,将取消对其的用电加价。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3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至6%,有关企业大部分将退出市?S捎诟吆哪懿饭┐笥谇螅糠植吠顺鍪谐『螅换嵊跋觳返恼9┯Α#ǎ悖穑?/p>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