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开始试行,但记者调查发现新规执行比较困难
大假期间在外用餐,成都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行规”说“不”了。昨(5)日,记者从成都市消协获悉,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开始试行,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引来诸多批判的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记者在成都市一些餐饮场所调查发现,许多饭店、火锅店等场所的店堂和墙壁上依然张贴着“谢绝自带酒水”等字样,一些餐饮场所仍然以食品安全等理由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成都率先废除餐饮行规
现象:消费者到餐饮消费场所就餐能否自带酒水,历来争议不断。《规范》第20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也就是说,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在成都市被率先废除。
据悉,今年4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公布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规定在社会上引来了一片反对声。成都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介绍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新近公布实施的《规范》中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就在于要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新规:如果消费者自己带的酒水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自己负责;如果餐饮店提供给自带酒水消费者的菜品出了问题,餐饮店应该负责。由于《规范》并没有提及经营者可以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高玉川表示,消协不赞成收取开瓶费。
筷子费也要明码标价
现象:收费问题历来是餐饮服务消费投诉中的热点之一,今年上半年,成都市一火锅店就因未明示开瓶费、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筷子费而被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记者走访中也发现,很少有经营者主动将诸如包间费等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
新规:《规范》第15条明确要求餐饮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在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服务和有关商品的价格与规格,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做到有货有价,一货一签,货签到位。时令菜肴应标明当日价格,消费结算时,须提供消费清单。
对未明码标价、强行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规范》第26条称,“消费者有权拒付标明的价格之外的费用”。
餐饮纠纷可加倍赔偿
现象:锅底中惊现死老鼠、炒菜中挑出指甲盖等等让消费者倒胃口的事情时有发生。按照《规范》第24条规定,遇到上述问题,消费者可以找餐饮企业进行加倍索偿。如果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消费者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新规:《规范》第24条规定了餐饮企业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分别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加工经营禁止生产食品的;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以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说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从维护餐饮企业形象及其他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餐饮企业可以拒绝接待部分消费者,《规范》第22条规定,餐饮店遇到携带危害安全物品入店的顾客,以及影响酒店、饭店形象的(如携带宠物等)和其他有损消费者利益的,都可不予接待。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