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2元
今后3年内,国家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2元,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则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
国家发改委方面有关人士近日对记者说明,上述目标要分三个步骤实行。从今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0.1元,限制类加价0.03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0.15元,限制类加价0.04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0.2元,限制类加价0.05元。
“在具体执行中,各地还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6月发布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的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据悉,截至今年5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
由于现行政策贯彻不理想,为此,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的《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
发改委方面预测,淘汰类企业由于加价幅度大,加价标准高,将受到较大影响。预计三年内每年将增加成本5%至6%,这些企业大部分将由此退出市场。(8A2)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