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2月24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交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减少注册资本议案及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06年3月1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申请》。
    本公司回购方案的大致内容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回购备案无异议、回购报告书刊登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不超过3000万社会公众股,然后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以公司2005年度第三季度每股净资产2.46元为参照,本次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3.00元/股。在回购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上限。
    本公司回购方案是结合股权分置改革一起操作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吸引力,有助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本公司提出回购方案时,每股净资产为2.47元,公司股价处于跌破净资产状态。本公司股价被市场低估,公司股价的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增加回购社会公众股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提高每股收益,能够促进股改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本公司申请回购期间,公司基本面逐步改善、业绩大幅增长并投资太阳能新能源业务,公司价值获得市场认可,股价快速上涨并维持稳定,近三个月公司股价维持在4.30~5.80元之间,已经远远超过回购价格3.00元。
    本公司认为:目前,公司基本面已发生较大变化,短期内,公司股价回落到3.00元以内的可能性不大,已不具备实施股份回购的条件;继续提出回购申请也无实际意义。
    2006年8月2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申请的议案。2006年9月13日,本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454,175,98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撤回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06年9月14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申请》。2006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同意本公司撤回回购社会公众股的申请。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本公司决定不再实施股份回购。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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