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与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药”)、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液科技”)、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和平药房”)、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翰策公司”)、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欠款及担保纠纷一案。 2006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部分事项移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部分事项的判决结果详见2006年8月3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又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及诉讼请求详见2005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的剩余部分事项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返还股权收购预付款4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返还4000万元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2、如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偿还上述4000万元欠款本息,本公司对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在上述4000万元本息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上述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如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偿还上述4000万元欠款本息,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提对上述4000万元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12万元,诉前保全费57.977万元,共计83.1782万元,由被告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05)川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