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公司)因未能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新支行)1800万元到期贷款,工行高新支行提出诉讼, 2005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广州新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7月8日、2005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对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本公司对广州新太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33元,由广州新太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33元,由本公司和工行高新支行各承担501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0号执行通知书,因(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公司归还12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公司财务近期经对帐发现法院从公司2005年已被冻结的帐户中划扣1269.95万元。
    三、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725号执行通知书,因(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公司归还5998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公司财务近期经对帐发现法院从公司2005年已被冻结的帐户中划扣20.1万元。
    四、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5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下简称深招行东园支行)因公司397万元到期贷款未归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6年10月17日。
    同时,深招行东园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专利申请和专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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