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2.36%)转来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称,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涤集团”或“第一大股东”)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宣告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成立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
    由于本公司目前租用第一大股东的切片生产线生产切片,本公司主营产品涤纶丝的原料全部由该生产线生产产品供应,2006年上半年公司涤纶丝的销售总额约为55421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8%;同时,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部分对外销售,2006年上半年切片销售额约为3000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1%。该生产线租赁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潜在因第一大股东破产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极大影响的可能。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积极磋商,力争将开涤集团破产清算事件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开涤集团的破产清算将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本公司将根据其清算、破产进程履行相关公告义务。
    本公司在资金往来、供销关系、担保等方面不存在与开涤集团的联系。不存在除前述生产线租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以外因开涤集团破产而导致的风险或潜在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