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收到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 215号《关于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同意豁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因行政划转持有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51,191,33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2.4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同意豁免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股权出资而持有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51,191,33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2.4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将依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