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示:公司本次重大诉讼公告共包含"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和"苏州协和方舟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宗,分别公告如下。
    一、关于"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6-13),在公告附表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06年1月20日
    (2)诉讼受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原告:南宁市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化公司),代理人为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仁聪、马乃海。
    本公司为本次诉讼被告,代理人为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晓剑。
    纠纷起因:绿化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与本公司签订《集琦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公司集琦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6#、10#小区),合同价款暂定为18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2003年11月12日,绿化公司与本公司签订《集琦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其再承包公司集琦科技园园区二期绿化工程(两座预留厂房前区区域),约定工程款暂定为25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2003年12月30日所有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合格。2004年9月,广西众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桂林集琦科技园绿化工程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核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10502558.69元,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7973535.3元。绿化公司认为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公司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工程款7973535.3元、赔偿其损失共计1243141.47元。
    3、判决情况
    2006年3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判决如下:
    (1)公司向绿化公司给付工程款7973535.3元;
    (2)公司向绿化公司给付违约金776097.14元。
    本案受理费56093元,其它诉讼费14023元合计70116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收到判决书后,未提出上诉。
    由于本公司一直未按照上述法院判决书归还剩余借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2006年9月13日分别下达7份民事裁定书,裁定:
    (1)查封公司二号仓库内的琦玥阿奇霉素片5000箱;
    (2)查封公司在桂林集琦华康制药有限公司90%股权;
    (3)查封公司在桂林集琦实力天然物科技有限公司27%的股权;
    (4)查封公司在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
    (5)查封公司在广西福生堂药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
    (6)冻结公司在桂林集琦包装有限公司97%^的股权;
    (7)冻结公司在桂林集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80%的股权。
    由于上述冻结资产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额度,公司目前已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要求解封超额查封的资产。
    二、关于"苏州协和方舟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6-13),专项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披露。
    1、纠纷起因:2004年6月22日,协和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苏州协和方舟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向本公司借出6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于2004年7月6日前将上述借款全部归还,逾期本公司愿意每日按借款总额0.5%支付利息,逾期一个月后公司将以持有的北海集琦方舟基因药业有限公司48%股权抵偿给协和公司。但本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全部归还,至今尚欠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协和公司诉至苏州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决情况
    2005年6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次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和公司和本公司签定的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协和公司299.6106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4年6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日止)。
    2、案件受理费27174元,财产保全费15796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3470元由协和公司、本公司各半负担。
    本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收到判决书,未提出上诉。
    由于本公司一直未按照上述法院判决书归还剩余借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1)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海集琦方舟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依法拍卖上述股权,以拍卖款抵偿债权人债权。
    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北海集琦方舟基因药业有限公司28%股权将于2006年10月8日被法院强制拍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至目前为止,公司共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共计3件,涉及金额为300885元(见下表)
序号 名称 事由 标的 开庭时间 审理法院 期间
1 南宁市华日贸易有限公司 科技园设备欠款 150400元及利息22625元 2006.9.26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
2 广西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园防雷工程款 68600元及利息3500元 2006.9.26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
3 桂林市沪泵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水泵货款纠纷 55760元 2006.8.21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合计 300885元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存货、以及下属6家子公司的股权,一是将对公司四季度主营业务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二是公司将无法自由处置上述6家子公司股权。
    2、"苏州协和方舟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北海集琦基因药业有限公司净资产为4765.31万元,公司持有28%股权所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334.29万元。虽然本次诉讼所涉及标的金额仅为300万元,但根据法院最终裁定,本公司所持有北海集琦基因药业有限公司28%股权有将被强制拍卖以抵偿债务,公司将失去一家控股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桂市民初字第3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执字第134、134-0、134-1、134-2、134-3、134-4、134-5号
    3、《集琦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及《集琦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