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 号)、《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公司高度重视大股东资金占用,为切实履行2005 年度和临时报告中作出的清欠承诺,正在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确保清欠工作年内完成。
    1、 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是一家国有大型化纤企业,因历史生产布局原因,上市公司的产品销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服务与其紧密相联,相互依赖性较强。由于其历史上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职能,从而连年亏损,债务负担又重,也导致公司多年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货款难以收回。
    2、 关联方九江白鹿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鹿公司”是从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分立出的债转股公司,因其成立时既无货币资金,又无原料等存货,只能算是政策性公司或法人,具有特殊性。由于历史生产布局原因,上市公司的产品销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服务与白鹿公司紧密相联,相互依赖性较强,为维系两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稳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关联交易难以避免。在多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白鹿公司存货未及时销出去和已售的货款难以回笼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占用。另一方面,因白鹿公司留一块资金用于贷款到期时的倒贷(公司不能直接划款给白鹿公司)导致供货款不能及时归还,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占用。
    3、 2006 年1--9 月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通过现金清偿174.17 万元,关联方九江白鹿化纤有限公司现金清偿2590.77 万元(详见公司2006 年半年度报告)。
    4、 截止2006 年9 月28 日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3,752.05 万元,关联方九江白鹿化纤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7,832.75 万元。
    5、 目前大股东清欠方案尚未最终明确,因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和关联方九江白鹿化纤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持续经营能力,靠自身能力难以归还资金占用,拟通过向潜在大股东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归还上市公司占用。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负责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分别为郑小江先生和余小华先生。
     九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9 月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