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于2006年9月30日签定了《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编号浙甬05011-17),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1、本公司所属的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南路51号房地产(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床单有限公司及宁波众驰装饰织物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已列入宁波市鄞奉片区一期首批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范围,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宁波市海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本次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宁波市海曙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作为本次拆迁的受委托拆迁单位。
    2、本次被拆迁房地产概况
    房屋建筑面积39268.5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办公、工业;土地面积30309.0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
    截至2006年9月底,本次拆迁涉及资产的帐面值为36624159.11元。其中,房屋设施帐面值28483624.57元,土地帐面值8140534.54元。
    3、根据本次拆迁协议,核算后的拆迁补偿金额为124369879元,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7日内宁波市海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总拆迁资金的50%即62184940元,余额62184939元在本公司将所属的宁波维科精华床单有限公司及宁波众驰装饰织物有限公司搬迁并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支付给本公司。本公司保证于2007年4月30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
    4、本次搬迁是公司为配合宁波市市政建设需要。根据公司原先的规划,已在公司所属的宁波北仑工业园区开始建设新的厂房,作为上述两家被拆迁单位新的生产基地。
    5、本次拆迁涉及的补偿金额除弥补拆迁损失外,也将对公司非经营性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