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7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2006)一中执字第16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已于2006年4月18日以协议方式将该债权转让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25,00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解冻,同时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5,546,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以每股1.90元裁定过户至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抵偿宝硕集团所欠全部债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