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 因此,必然要求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和公正的利益博弈乃是维系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格局的两大制度性基石。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环节。而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格局主要是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
从法学理论上讲,和谐乃是公权力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立法是通过制定规则来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社会关系的诸多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乃是立法的理想目标。司法更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对于消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刘武俊/北京)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