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以电话、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2006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以下称“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11人。董事卢少辉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何媚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弃权,3票反对(其中,王龙荣、孙立新董事没有表达反对理由,副董事长赖征田的反对理由是被担保方虽为国有企业,但公司经营层未提供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详细的资料及有关权威机构的评估资信报告,同时应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及公司尚未对违规担保作出整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古街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
    特此决议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