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日期为:2006年3月20日。
    (2)、中信银行诉公郑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日期为:2006年2月22日。
    2、诉讼机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2006年8月3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6-019号),以上两起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2006年8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焦作鑫安重大诉讼公告”。
    三、最新进展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6月,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28991867.32元及利息750203.49元,并承担诉讼费158720.35元。之后,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一审判决执行。
    2006年9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中执字第03-1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焦中执字第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在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2、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9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郑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本金394.3万元及利息472681.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08元。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以上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因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在短期内未进行分红,故本次查封的资产对公司2006年当期利润无影响,对2006年度报告期的利润也无影响。
    2、以上诉讼对2006年度报告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以上诉讼尚未完全结束,法院冻结资产的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故无法确定对2006年年报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关注以上案件进展情况,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中执字第03-1号执行通知书、(2006)焦中执字第03-2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