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213号文《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收购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批复称:经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冶金集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行为无异议,并要求本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积极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办理有关股权划转工作,并根据股权划转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